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厘清错位的法律关系


厘清错位的法律关系

  2024-05-09 00:29:32     简体|繁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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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检察日报

【关键词】

民事检察监督追偿权纠纷公开听证

近日,我院以办理的戚某追偿权纠纷抗诉案获评2023年沈阳市检察机关“示范庭”为契机,组织检察干警就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再剖析、再研讨,推动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再历练、再提升。

2021年的一天,戚某发现自己的工资账户被冻结,名下的一处房产也被查封,即将进入法院拍卖程序。戚某心急如焚,找到法院执行局,了解到自己系一起追偿权纠纷民事案件的败诉方,现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。

2022年1月,戚某到我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,表示自己对整个诉讼过程并不知情,且法院据以判决的一份签订于2013年的《反担保保证合同》上的签名、捺印均系伪造。

我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,立即从两方面展开调查:一是调取法院案件卷宗、询问当事人。经调查,检察官发现法院未能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采取公告送达,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客观上影响了戚某行使辩论权利,导致其错过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。二是申请笔迹和手印鉴定。经鉴定,合同原件上的签名非戚某所写,捺印也非戚某所留。

为详细了解当年涉案合同的签订过程,检察官询问了担保公司相关人员,以及该案的另一被告、同为该《反担保保证合同》保证人的黄某。黄某表示自己和戚某虽为夫妻,但长期分居,戚某对签订合同一事确实不知情。

经综合分析研判,我院认为此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民事判决,且法院存在违法送达情形,拟提请沈阳市检察院抗诉。

因该案原审判决涉及人数较多,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较为复杂,我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加强案件审查,并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。听证会上,听证员重点围绕案件事实、法律适用进行讨论,一致认为我院应当提请抗诉。

我院提请抗诉后,沈阳市检察院同意并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为防止再次出现“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不知情”的情况,保证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过程中,涉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均能参与庭审,我院和上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,共同督促法院“严格依法送达”,且采用多种方式联系各方当事人。最终,该案涉案的8名当事人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。

2023年7月22日,沈阳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改判戚某对该案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至此,错位的法律关系得以厘清,困扰戚某两年多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得以解决。

(讲述: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晓涛整理:本报通讯员金昱彤唐晶晶)

来源:头条娱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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